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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特种[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0]2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9
实施时间: 2010-1-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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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发票改革和规范发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382号)精神,全区地税系统开始启用《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特种(代开)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以下简称《特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代开特种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具额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区内跨盟市代开发票的具体要求由各盟市确定。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开具发票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六)税务机关对符合上述代开发票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开具《特种发票》,同时征收相应税款并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
  二、特种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特种发票及完税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存根联(发票管理人员保管登记),印色为黑色;第三联为记帐联(收款单位记帐),印色为绿色;第四联完税联(完税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五联报查联(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印色为兰色;第六联凭证联(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印色为紫色。
  (二)特种发票及完税凭证具体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特种发票的管理
  (一)本票的印制、领发、保管、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核销、核算、交接、归档、销毁等环节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税收票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票开具后,第二联交由发票管理管理部门留存;第三、五、六联由票证管理部门管理;基层发票管理部门和税收票证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各个管理环节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检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窗口发票及税收票证运行程序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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