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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03]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2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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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我省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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