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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8]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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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即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表包括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其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按照目前征管范围划分属于国税局负责的非居民企业,可暂不印制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局印制、发放,并组织好学习、培训和辅导等工作。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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