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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6]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5-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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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税原则上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于当年由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汇算多缴的部分,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其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中办理退库;对不足的部分,由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书面证明,将退税信息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局,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主管地方税务局根据主管国家税务局的书面证明,核对当年代开发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凭证,按退税的审批程序填制《退税申请调查处理书》和《退税申请审批表》、《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并将已退信息反馈给主管国家税务局。
  三、加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对企业发生货物运输代开发票时,应交纳的税金应在征收窗口申报,用缴款书办理税款入库,主管地方税务局核算到户。代开发票窗口按照已入库的缴纳凭证办理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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