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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0]24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6
实施时间: 2010-8-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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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项目请于9月1日前申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海洋环保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环保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洋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海洋环保项目的补助,以提高我省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能力、推动和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为目的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单位、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海洋环境监测点和监控分析平台建设,海洋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省级海洋保护区建设。
  (二)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支持开展专题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省管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监视、重大工程后评估、海洋倾倒区环境监察与评估。
  (三)海洋环境调查。开展海洋环境专项调查,省级海洋保护区选划、调查。
  (四)海洋环保管理机制建设。支持省级及以上海洋环保及专项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保护区建设管理规划编制与修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补)偿制度建设试点。
  (五)海洋环境治理项目。支持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废环境损害防治、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与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局部海域环境整治专项行动。
  第五条 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和管理需要,海洋环保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评价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70万元,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三)海洋环境调查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200万元以下,其余项目不超过50万元。
  (四)海洋环保管理机制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补助不过超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海洋环境治理项目:重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为因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委托业务费、专用燃料费、租赁费、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海洋环保项目由各地根据省确定的各项规划,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所在地海洋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包括:联合申报文件、《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按本《办法》规定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后,于每年的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当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省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对申请要求省级财政补助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单位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未履行海洋环保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往年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随时掌握进度、督促项目实施。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于翌年1月底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上报本年度项目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工作报告和完整的技术业务验收材料,并由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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