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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18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18
实施时间: 2010-8-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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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6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控制最高零售价。按通用名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凡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二、控制实际供货价。对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实施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网上报备制度,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与最高零售价之间的差价率不得超过我局规定的最高流通差价率(额),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在“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填报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见附件1),备案价格按申报药品近一年的平均价格水平报备,并将该药品近一年的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销售发票(每季度一张)加盖公章扫描上传。属新上市药品须在销售后半年内填报并上传上述资料。
  供货、出厂或口岸价格自报备之日起,除政策性调整价格外,允许生产企业在上浮不超过备案价格的10%内予以调整,下浮不限。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因素影响确需超过上述规定幅度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核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控制流通差价率。按药品价格高低实行流通环节的最高差别差价率管理。
  (一)批发企业按实际购进价格依次顺加规定的差价率(额)计算批发价格,整个批发环节累计顺加不得超过累计差价率(额),批发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不超过累计差价率(额)执行。
  批发价格计算公式为:
  购进价格在2000元/支、瓶或盒(含2000元)以下的药品:
  最高批发价格=实际购进价×(1+差价率)+差价额
  购进价格在2000元/支、瓶或盒(不含2000元)以上的药品:
  最高批发价格=实际购进价+差价额
  (二)所有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购进价格在2000元/支、瓶或盒(含2000元)以下的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1+差价率)+差价额
  购进价格在2000元/支、瓶或盒(不含2000元)以上的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实际购进价+差价额
  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额)表见附件2。
  (三)上述差价率(额)半年统算一次,按同品种、同剂型规格品半年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不得超过规定的差价率(额)。
  四、对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网上报备制度的企业,我局将依据药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以及同品种剂型药品其他企业的出厂(口岸)价格的比价,按就低的原则制定其在广东市场相应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对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并予以曝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对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二类疫苗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不执行本通知。
  六、本通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2年。此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
  2.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额)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药品实际供货(含出厂或口岸)价格备案表.doc    
附件2:药品流通环节最高差别差价率(额)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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