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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汇发[2009]9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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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广州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平安银行、湛江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相关管理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汇局各中心支局(含增城、从化市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至所辖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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