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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发计划统计处关于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4-14
实施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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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税局:
  市局《印发计划统计处关于停止实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穗地税办函[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函件通知》)下发后,各区(市)地税局反映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为此,经市局税政一处、征管处、计统处研究,现对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的有关事项
  (一)委托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所)代征权利证照印花税的要求
  1.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各区(市)地税局按要求与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所)签订权利证照印花税的《委托代征协议》。在签订代征协议前,各区(市)地税局应终止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所)的委托代售协议,收回代售许可证。
  2.各区(市)地税局对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所)提供5元面值的印花税票,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后,由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所)把印花税票粘贴到权利证照上作为完税凭证,同时手工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给纳税人作为记账凭证。
  (二)“印花税完税戳记”的有关事项
  经研究决定,取消《53号函件通知》中第二(二)点关于各区(市)地税局刻制新的“印花税完税戳记”并提供给有关代征单位使用的要求,改为由纳税人将完税凭证贴在应税凭证上作为已完税标记。各区(市)地税局如已按照《53号函件通知》要求刻制章戳并发放给代征单位的,应立即收回。
  二、关于税务机关前台销售印花税票的有关事项
  经研究决定,对征收前台销售印花税票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由机构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的,各税务机关仍按《53号函件通知》的要求,通过使用“大集中”系统中的“销售印花税票”功能销售印花税票;
  (二)对于由个人纳税人(自然人)购买印花税票的,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后,再使用“大集中”系统中的“销售印花税票”功能销售印花税票;如果个人纳税人(自然人)不需要购买印花税票的,可使用“大集中”系统的“临商税收申报”功能征收印花税,由个人纳税人(自然人)将完税凭证贴在应税凭证上作为已完税标记。取消《53号函件通知》附件1第二点中“对于临时纳税人(自然人)购花,为方便纳税人,减轻税务机关征税大厅的压力,各区(市)地税局可先在“大集中”系统中登记一个临时税务登记号码,该号码专用于前台对所有临时纳税人(自然人)销售印花税票,不再需要为每个购买印花税票的临时纳税人(自然人)办理临时登记”的要求。
  从减轻纳税人负担、缓解征收前台工作压力考虑,建议各税务机关对个人纳税人(自然人)引导其使用将完税凭证贴在应税凭证上作为已完税标记来替代购买印花税票的方式。
  本文未列明的其他事项,仍以《53号函件通知》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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