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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0]1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1
实施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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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转发给你们。
  按照财税[2009]155号文的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108号)相应废止。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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