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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10]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3
实施时间: 2010-2-2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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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9]150号)转发你们。
  按照粤财法[2009]150号文的规定,《转发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5]36号)、《转发关于下发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75号)、《转发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91号)、《转发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穗财法[2000]990号)、《转发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穗财法[2002]1179号)、《转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穗财法[2003]390号)、《转发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穗财法[2003]1806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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