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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冠名发票印制企业选定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0]3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
实施时间: 2010-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8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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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印制管理,经研究,市局决定调整冠名发票印制企业选定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的
  为方便纳税人订印冠名发票,减轻纳税人经营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改变以往订印冠名发票分区指定印刷厂方式,实行纳税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地税发票印制资格厂家(见附件一)中自行选择的方式。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针对纳税人订印冠名发票业务(不包括由省局审批的冠名发票),发票种类包括各类路桥发票、电信业发票和门票等。
  三、办理流程
  本次调整后,纳税人订印冠名发票需先提交订印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再由纳税人自主选定印刷厂,税务机关核实和记录后送印,税务机关不收取发票工本费,按零价格发售,并由纳税人自行与印刷厂结算工本费。基本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见附件二,详细业务操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市局将在今年修订《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时进一步明确。
  四、其他事项
  (一)为避免频繁更换厂家影响发票安全和质量,纳税人与冠名发票印刷厂合作合同必须包括安全保密条款,服务期原则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因特殊情况服务期未满变更印刷厂,须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本文实施之日起,各征收单位受理的申请印制企业(单位)名称发票业务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在“大集中”系统发售新订印冠名发票时统一按零价格发售,包括所有新开户和续订户,但不包括税务机关在本文实施之日前已开具《发票印制计划》和《印制发票通知书》订印冠名发票的业务。
  (三)各征收单位可向纳税人提供各厂家业务介绍资料,但不能自行推荐,不能违反廉政纪律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
  1.广州市属范围发票印制厂家名单
  2.订印冠名发票基本业务流程
  3.选定冠名发票印制厂家确认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广州市属范围发票印制厂家名单.doc    
附件2:订印冠名发票基本业务流程.doc    
附件3:选定冠名发票印制厂家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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