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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和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10]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24
实施时间: 2010-5-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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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对2008年度和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经市级或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2008年度或2009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除下列事项外,统一按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财法[2010]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市国、地税部门公告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完成2008年度及200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并按认定权限的规定,上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二、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已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自行将收入按免税收入处理的非营利组织,如未获得免税资格认定,或收入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在2010年8月底前自行按照规定调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新办理申报,并按规定补缴应缴税款。逾期不进行调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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