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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价[2010]9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7-6
实施时间: 2010-7-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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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创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地税局《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1.3‰计征调整为按1‰计征。
  二、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5‰计征。
  三、外贸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由0.45‰计征调整为按0.3‰计征。
  四、对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20元计征。
  五、外资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变更手续。
  七、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方法,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29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务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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