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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残联[2010]16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5
实施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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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决定,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年审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处理能力和征收效率,依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09]216号),省地税局和省残联共同开发了“广东省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集中’接口系统”,将在近期投入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安排
  各地残联和地税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大集中’接口系统”传递应征数据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已实行地税代征的市要尽快启动上线征收工作。其中:阳江、江门两市应在2010年8月10日起上线征收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东莞、惠州、清远、韶关、河源、汕头、汕尾、潮州、茂名、梅州、湛江等市8月31日前做好上线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核对和系统测试等),9月1日起,本年度没有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切换成地税“大集中”接口系统征收。
  (二)未实行地税代征的市残联和地税部门要严格依照粤残联[2009]216号文件要求,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地税代征交接和上线准备工作,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上线征收。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和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系统测试、上线征收和代征交接工作。
  (二)各级残联和地税部门要强化业务和技术培训,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和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与人力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好用人单位信息收集及年审监察等工作,力求扩大年审覆盖面。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残联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残联和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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