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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0]11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8-11
实施时间: 2010-8-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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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
  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同级民政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收费,应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社团应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互联网、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均不得收费,其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按补偿成本不营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0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收费及票据管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入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08]19号)的规定执行。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到指定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同时,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社团的收费自查工作,提出治理规范的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审核。其中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费由市州价格、财政部门汇总并附上规范管理的意见报省价格、财政部门;社团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垄断服务的收费,由市州价格部门汇总并附上规范管理的意见报省物价局抄报省财政厅。全省性社团收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负责治理规范;市(州)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要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清阶段(8月15日前)。全省性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全省性社团涉企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附表1),于8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州)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好自查自清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25日前)。省、市(州)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和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治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未予审核公布,不得继续收取。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社团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社团年检的重要依据,体现在年检结论中。
  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开展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市(州)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省直各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社团收费的自清自查工作,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社团乱收费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2),于8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附表一:全省性社团涉企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
  附表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表一:全省性社团涉企收费治理规范情况自查表.doc    
附表二:社团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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