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8-6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
  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
  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按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交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为一至四 深人社规[2014] 2014/4/1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黑医保发[2020] 2020/3/2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9/10/24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 2019/4/1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 粤医保函[2020] 2020/3/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 沪人社医发[201 2011/1/1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医保[2020]33 2020/3/6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发[2020] 2020/3/6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晋医保发[2020] 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