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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绩效[2010]25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5-5
实施时间: 2010-5-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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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绍兴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
  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4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91号文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全过程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准确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财政支出绩效。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
  (七)部门(单位)年度决算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我市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及政府性负债。并以项目支出为重点,待条件成熟可对部门(单位)整体财政支出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与实现程度;
  (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水平;
  (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底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对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算申报(事前)评价、实施过程(事中)评价和完成结果(事后)评价三种类型。预算申报评价是指对项目资金申报情况的评价;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支出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评价;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支出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对年初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绩效预期目标评价;对年中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部门预算调整时调整的项目资金实行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评价;对上年度财政支出项目实行事后绩效评价;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支出预期与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
  (一)业务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设定情况、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益等;
  (二)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等。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二)个性指标是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而设置的指标,由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或专家和中介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绩效评价组要对评价项目及其绩效预期目标进行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绍兴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同时对各个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分值(权重),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对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的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参照《绍兴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期目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8]23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尺和准绳。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按每年财政部门年度绩效评价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等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部门(单位)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部门(单位)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确定评价机构、制订或审定评价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确定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由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负责制订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评价机构可以是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是评价工作组。
  (四)制订评价方案。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制订评价方案,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指标与标准及评价时间等,并报评价工作组审定。
  (五)下达评价通知。部门(单位)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方案和有关评价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实施评价
  (一)资料收集与审核。评价机构要收集与被评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评价组要充分保证现场评价时间,做好工作底稿,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听取被评价项目单位汇报或介绍后,对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分析,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判。
  第二十条 撰写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经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后,提交评价工作组审核。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提交评价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结果应用
  (一)评价工作组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按规定要求反馈有关部门(单位),并及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
  (二)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具体参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8]2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客观公正。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主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六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价机构的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保密责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印发的《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绍市财绩效[200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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