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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2009]61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2
实施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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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宣传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帮助企业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强对设立年金计划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制度,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具体样式和内容由省辖市地税局根据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样式和内容自行设定)。对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企业,地税机关有权拒绝办理年金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退税。主管地税机关要逐户建立企业年金档案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相关资料,记录动态信息,加强后续管理。
  三、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人力对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以往年度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开展一次检查。企业以往缴费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及时申报纳税。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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