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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10]8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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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
  3.《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票证中心。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日印发
  打字:林思聪 校对:征管科技处 谢承淼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方案
  (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
  我省正在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综合改革,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上线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按照把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打造成我省地税发票专业开票系统的思路及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的有关精神,需扩大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开票范围并对现行票种进行简并。
  简并后的发票规格仍为210mm×152.4 mm,148mm×101.6 mm两种。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具体包括以下五种: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单联平推式,210mm×152.4 mm;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式,210mm×152.4 mm;
  (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简式单联打孔票,148mm×101.6 mm;
  (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四联打孔式,210mm×152.4 mm,只适用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代征单位代开发票,如税务机关代开,则行业类别打印“税务机关代开”,代征单位代开则行业类别打印“代征单位代开”;
  (5)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简式两联打孔票,148mm×101.6 mm;只适用于税务机关的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原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的纳税人只能选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两联打孔式,210mm×152.4 mm。其他纳税人可自行选用(1)(2)(3)三种通用电子发票,但同一纳税人同一开票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通用电子发票。
  (二)通用机打发票
  按142号文件规定执行,保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四联电脑票,241mm×177.8mm。
  (三)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暂保留百位、千位两种面额,按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并根据发票在线系统推广情况,逐步取消。
  (四)定额发票
  考虑到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和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系统全面推行后,对用票人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通用定额发票也将逐步取消,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首先取消面额500元以上的通用定额发票,为避免定额发票的频繁换版,我省通用定额发票的式样暂不改变。道路客运定额发票的式样也暂不改变,但取消贰佰元的面额。
  (五)取消的统印发票
  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的实际,取消如下统印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电子)、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电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电子)、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电子)、保险业专用发票(电子、手工)、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子、手工)、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手写)、支付个人劳务收入发票、社会医疗单位收费发票、个人出租房屋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子、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六)印有单位名称发票
  按142号文件规定,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按两种方式处理:一是由用票单位按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二是按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如果用票单位名称过长,实在无法按上述要求印制票头的,也可按“单位名称+xx+发票”的方式印制票头。
  结合我省实际,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在142号文、648号文的基础上增加一种规格供用票单位选择,为一联平推(折叠)式机打发票,规格为88mm×76 mm,用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合适的规格。出租汽车税控卷式发票的规格和打印内容不变。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设定“行业类别”的打印内容。“行业类别”打印内容,原则上按照现行营业税二级税目设定。属于代开发票的,还需在前面加打印“税务机关代开”、“自助终端代开”、“代征单位代开”等内容,如“税务机关代开-代理业”。打印内容详见《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
  (二)开票内容打印于票面镂空处。设定如下基本打印要素:“付款方”、“收款方”、“项目”、“金额(小写)”、“金额(大写)”、“开票人”、“收款方(盖章)”、“开票日期”等。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用票单位要储存上述发票数据,待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要求用票单位把开票数据上传到指定的发票数据库,以供数据的查询应用。
  三、其他事项
  (一)除《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继续使用税务总局规定纸张外,其他发票均采用我省专用的黑白水印纸印制,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全面应用完成后,将适时取消防伪纸。
  (二)从7月1日起可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印制发票不再使用全国统一的荧光防伪油墨。
  (三)发票代码的编码规则维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被简并的票种停止使用。
  电子发票的简并,将根据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开发逐步推进,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策划发票简并的具体实施工作,结合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推广情况,严格控制被简并票种的库存数量,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二)各市要及时将简并票种的要求通知到各用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注意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宣传,在过渡期内用完旧票即换新票,注意修改发票种类核定,实现票种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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