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0]12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5-19
实施时间: 2010-5-1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从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实际情况,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且此前未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注“符合条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字样,并加盖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章予以确认。这些对象可以凭确认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免税后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记录”页上注明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内容等,并签上记录人的姓名、加盖公章或单位戳记。
  二、对2009年底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现仍符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其享受税收政策的凭证仍为《再就业优惠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贸委青海 西中支[2003]8号 2003/1/2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青国税函[2003] 2003/1/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 济地税发[2003] 2003/5/28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 琼财债[2005]16 2005/12/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服务性 湘价服[2006]16 2006/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服务型企业等吸纳下 青劳社[2003]15 2003/3/2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补贴企 甬地税一函[200 2009/3/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 厦国税函[2005] 2005/6/7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 鲁地税发[2003] 20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