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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管理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7-28
实施时间: 2010-7-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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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发票作为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从当前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工作进展情况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为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基础工作,实现以票控税,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进一步加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提高依法索取发票、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把加强发票报销环节的管理作为日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内部发票报销管理制度,防范索票、用票风险,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提高财务核算质量。
  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在发票报销环节,对取得的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予以退回、更正和补充。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发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从报销环节上对发票违法行为加以监控和遏制。
  四、下列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伪造、作废的发票;
  (二)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涂改的发票;
  (四)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五)未按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财会人员可采取下列方式对发票的流向或真伪进行查询:
  (一)登录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L-N-TAX.GOV.CN)、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WWW.JLDS.GOV.CN)进行查询;
  (二)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声讯提示进行查询;
  (三)取得外省发票的,可按发票上印明的防伪措施、查询方式进行识别或查询,也可直接与发票监制的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对涉嫌取得虚假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发票报销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审计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监察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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