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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0]18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3
实施时间: 2010-8-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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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通知阐述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重要意义,并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和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结经验,规范管理,认真做好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
  各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在完税证打印装置配备到位后,认真做好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地税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实现对同一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纳税人个人收入档案要涵盖以下指标:姓名、纳税人序号、国籍或地区、职业、职务、个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首次抵华日期(外籍人员)、有效联系方式(电子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信函方式:工作单位地址、有效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支付收入单位、所得期间、所得项目、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以确保开具完税证明的真实性。
  二、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
  完税证明开具后,各地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或者由税管员送达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税务机关直接邮寄的方式送达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的地区,要与邮政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要加强对完税证明打印封装一体机的管理和使用,要有专人保管加密钥匙和纳税人数据。
  (二)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由各地税机关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
  (三)对无法投递的信函,邮政部门要批注退信原因和理由,由地市邮政责任部门核实无误后,将退信妥投相关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再通过扣缴义务人或核实地址等办法送至纳税人手中。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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