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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0]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8-9
实施时间: 2010-8-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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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事务所财务管理和内部治理,不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年度报备时将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指导,并不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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