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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求《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财社便[2010]2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7-19
实施时间: 2010-7-1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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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特点,我们研究起草了《医院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现将《医院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转你们征求意见。请结合《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认真组织财务管理和卫生经济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人员研究阅提意见,并务必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汇总反馈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geminshu@mof.gov.cndx.li@mof.gov.cn
  联系人: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葛旻书  李岱昕
  联系电话:010-68551277、68553825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医院财务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2
  第三章 收入管理4
  第四章 支出管理6
  第五章 成本管理8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11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12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14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17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18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19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19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21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23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24
  第十六章 附   则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性质】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管理任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机构人员】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财务体制】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定义】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管理办法】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超收上缴、定项补助、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管理要求】 医院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 医院应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审核】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应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上报的医院预算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及时发现偏差、分析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对财政补助资金和从国库或财政专户核准拨给医院的资金安排的预算及上述资金渠道之外安排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整预算。
  其他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医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决算编报】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分析和考核】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定义】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分类】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建投资)、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救护车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收入确认】 医疗收入以医疗服务收费结算记录为依据确认。
  第二十条【管理制度】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1),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定义】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支出分类】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 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开支标准】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管理定义】 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目的】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及原则】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九条【成本核算对象内容】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医院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或医院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进行全成本核算。
  第三十条【科室成本】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辅助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及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医技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业务量、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项目成本】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医疗技术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的依据可选择各项目收入比等。
  第三十二条【病种成本】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计算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诊次和床日成本】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成本范围】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其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成本分析】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成本控制】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结余定义】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支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结余使用】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结转至结余分配科目,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业务收支结余率原则上应在5%左右,超收部分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具体业务收支结余率控制指标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科教项目收支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结余管理】 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定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额度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并报经主管部门备案。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存货】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实行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计量】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是指医院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
  基建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转入。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
  第四十七条【折旧计提】 医院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2)。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后续支出】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第四十九条【管理机构】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盘点与核对】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资产处置】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扣除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计入当期收入。
  第五十三条【开办费】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投资定义】 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投资范围】 医院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与医疗服务业务相关的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投资估价】 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投资监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定义和分类】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预交金管理】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分类管理】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风险控制】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净资产定义和分类】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余、科教项目结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开办费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科目余额的1%。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余以及项目支出结余。
  (五)科教项目结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所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的,留待下期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情形】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禁止性条款】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曰,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清偿顺序】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清算报告】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资产处置】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财务报告定义】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成本费用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件3。
  第七十条【报告和审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七十一条【清查盘点】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财务监督定义】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财务监督内容】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财务监督机构】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财务监督分类】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统一管理】 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财务登记】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基本建设】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解释主体】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参照执行】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医院财务制度》的说明
  我国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发布于1998年。这个制度发布实施以来,对于公立医院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财政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院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现有的医院财务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财务管理工作不适应现代医院经济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财务制度。特别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修订工作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进一步完善医院财务制度,加强对医院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进而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组织专家、学者经过多次调研、座谈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后的《医院财务制度》。现就修订《医院财务制度》的背景和主要思路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了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总体要求。
  医改意见明确要求,要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为了完成上述改革任务,必须做到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作为公立医院重要管理制度之一的医院财务制度,是医院经济管理特点的集中体现,必须根据上述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发挥杠杆作用,撬动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程。
  (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明确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方向。
  1998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拉开了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幕。近年来,我国已陆续启动和推进了各项改革,如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及绩效评价制度等,基本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预算管理体制框架,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为适应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新要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已经开始修订。在上述背景下,《医院财务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修订。
  (三)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尽快修订制度。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经济工作的核心,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公立医院不断深化改革,面对激烈竞争的医疗市场,医院必须通过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优质、高效、低耗的服务赢得医疗市场份额,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医院财务工作的作用将不仅限于记账及核算,更重要的是规范医院运行机制并为医院的科学高效管理提供财务信息及决策依据。因此,医院迫切需要建立全面的、适应医院管理需要的医院财务制度,真实反映各项财务信息,发挥参谋助手、效益管理及监督职能等作用。
  (四)现行制度本身存在问题也需要修订完善。
  现行医院财务制度借鉴企业财务管理的合理因素,提出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加强医院收支管理,将医疗服务和药品消耗分别核算,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体现行业特点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框架,完成了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时期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的使命。但是,现行制度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一是预算约束力不强,缺少严格的预算制约机制和具体措施;二是对成本核算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成本对象的划分不够科学,缺乏指导性;三是医药分开核算不符合医院经济运行规律,也强化了药品收支的作用;四是对负债、对外投资以及固定资产购置等缺乏严格控制,影响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五是财务报告与分析体系不够完善,缺少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和必要的财务分析指标。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落实医改要求,体现医院公益性特点。
  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收支管理上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明确了《医院财务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同时,为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在负债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方面严格控制,规定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大型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严格结余管理,业务收支结余率原则上应在5%左右,超收部分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二)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改革与预算、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大框架下,体现医院财务管理特点。
  公立医院是较为特殊的事业单位,一般事业单位适用的收付实现制和成本核算原则难以适应医院管理和运行发展需要。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注重在满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要求的同时,在收入确认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等方面适度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财政补助形成的和医院自有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再区别资金来源,均计提折旧,体现医疗服务完全成本,解决困扰医院和有关部门的资产虚增和财政投入固定资产双重补偿问题。
  (三)硬化预算约束,强化医院和有关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医改意见明确要求严格预算管理。为此,制度明确了“核定收支、超收上缴、定项补助、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以及医院等管理主体在预算编制、执行和核定收支方面的职责。
  (四)合理分类,全面真实反映医院收支及资产情况。
  医院收入和支出的合理分类、净资产的科学设置直接影响着核算的准确性,而把医院所有收支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又是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为此,在新制度中重点对医院的收入、支出、结余、净资产等内容及流程进行科学梳理。按照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合理划分收支类别,全面真实反映医院收支及结余整体情况。适应医院资产管理和医疗风险管理需要,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在净资产中增加医疗风险基金。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五)加强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提高运行效率。
  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对于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制度增设“成本管理”一章,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成本核算的原则、对象及成本归集和转移的方法。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床日、诊次为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二是充实了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的内容。三是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制度明确了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不应计入成本范围的开支。四是明确要求将成本控制目标、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医院及其内部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完善财务报表体系,健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提高医院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为了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让医院管理者、政府部门和大众看得到、看得懂,增加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成本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绩效考核表等财务报表并丰富了财务分析指标体系。一方面有利于医院管理者做到心中有数,做好内部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审计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外部监管。
  三、修订稿的基本框架
  修订稿共包括16章82条内容。依次是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成本管理、收支结余管理、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监督、附则。总体结构与现行制度基本相同,只是把现行制度中的“支出和成本费用管理”一章分为“费用管理”和“成本管理”两章,同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增加“财务监督”一章。
  修订稿各章的主要内容是:
  “总则”一章,明确了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依据,本制度适用范围、财务管理的要求和任务;
  “单位预算管理”一章,明确单位预算管理的办法,预算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预算调整等;
  “收入管理”一章,明确了收入分类、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
  “支出管理”一章,明确了支出分类、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
  “成本管理”一章,明确了以成本核算为核心的成本管理的内容及成本核算方式;
  “收支结余管理”一章,明确了收支结余的概念、计算公式及分配办法;
  “流动资产管理”一章,明确流动资产包含的内容、存货的管理和计价办法等;
  “固定资产管理”一章,明确了固定资产的内容、计价办法、折旧方法等;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一章,明确无形资产的内容和计价办法、开办费的定义及摊销等;
  “对外投资管理”一章,明确了对外投资分类及管理办法;
  “负债管理”一章,明确规定了负债的定义、内容及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净资产管理”一章,明确净资产包括的内容,规定了各种结余和基金的性质、来源和用途;
  “财务清算”一章,明确了医院清算办法和清算程序;
  “财务报告与分析”一章,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指标和分析方法;
  “附则”一章,明确了与执行本制度有关的一些问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2
  第三章  收入管理 4
  第四章  支出管理 5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7
  第六章  资产管理 8
  第七章  负债管理 10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10
  第九章  财务清算 12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13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14
  第十二章  附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机构性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管理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财务体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定义】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管理办法】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编制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收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卫生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编报部门】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定义】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收入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定义】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支出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开支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机构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余定义】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结余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分配,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结余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定义】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基建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转入。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盘点和核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定义】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六条【负债清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三十八条【预交金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定义】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净资产内容】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卫生收入的1%。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余,即限定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清算定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报告定义】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告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务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均次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监督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监督内容与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条【财会人员监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参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2
  第三章  收入管理4
  第四章  支出管理5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7
  第六章  资产管理8
  第七章  负债管理10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10
  第九章  财务清算12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13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14
  第十二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机构性质】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管理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财务体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定义】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管理办法】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预算编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编制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执行】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收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卫生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卫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编报部门】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代理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收入定义】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收入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包括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收入等,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才培训补助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凭证格式见附件),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定义】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支出分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项目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开支标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三条【机构责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五条【结余定义】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结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医疗卫生支出-其他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结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结余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结余分配,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年末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结余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定义】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基建工程和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属于基建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基建项目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不属于基建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基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成本、设备成本、待摊成本。待摊成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分别计入相关工程成本。
  基建工程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在交付使用时按成本转入。
  基建工程、在建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二条【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盘点和核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定义】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六条【负债清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七条【风险控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三十八条【预交金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净资产定义】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条【净资产内容】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卫生收入的1%。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余,即限定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清算定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资产处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机构,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报告定义】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告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财务分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机构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分别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均次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监督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监督内容与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条【财会人员监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参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执行日期】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说明
  我国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发布于1998年,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医院及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不适应新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需要。为此,我们修订了《医院财务制度》并研究起草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现就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背景及主要思路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印发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及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部及卫生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一系列医改政策性文件,对健全以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李克强副总理反复强调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根据医改政策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院存在以下差异: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定位与医院存在较大差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而公立医院主要承担危重急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等方面的职能。二是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的财务管理办法存在较大差异。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更多地强调政府对其收支活动的预算管控,而对医院则采取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相结合的办法。三是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与医院存在较大差异。医改意见提出,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都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而对医院只对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给予补助。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类型比较单一,业务内容相对简单。五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的要求相对较低。由于业务内容相对简单,在成本核算、财务分析等方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明显低于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前正在使用的《医院财务制度》中,关于对外投资、成本核算等方面的要求均不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鉴于上述差异,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需要,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其特点的财务制度。
  二、基本思路
  (一)根据医改方案明确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硬化预算约束。明确了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把预算和财务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以达到强化监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收支分类充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一是药品购销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业务行为的一部分,特别是医改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且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支不再单列。二是根据医改意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因此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归类为医疗卫生支出,并细化为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以充分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三)简化资金核算流程和方法,建立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财务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管理要求和补偿机制,并考虑简化核算的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开展成本核算。二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将长期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在固定基金中明细核算。三是简化净资产项下设置,将所有净资产归类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和未弥补亏损项下。
  (四)基于强化财务管控的考虑,提出了一些激励约束措施。例如,为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在负债管理部分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又如,为适应医疗风险管理需要,在净资产部分增设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制度强化了绩效考核的作用,卫生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仍有节支的,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用于机构内部奖励。
  (五)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差距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制度设计上尽量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管理水平的需要。制定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即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活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设报账员,统一向财务集中核算机构报账。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制度》包括12章56条内容。依次是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收支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财务监督、附则。
  《制度》各章的主要内容是:
  “总则”一章,提出制定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财务管理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单位预算管理”一章,明确了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
  “收入管理”一章,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要求。
  “支出管理”一章,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的内容和分类。
  “收支结余管理”一章,明确了收支结余的概念、计算公式及分配办法。
  “资产管理”一章,明确资产的概念、分类、计量办法,规范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负债管理”一章,明确规定了医院负债的定义及分类。
  “净资产管理”一章,与收支结余管理有关规定相衔接,规范了各种净资产的性质、来源和用途。
  “财务清算”一章,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算办法和清算程序。
  “财务报告与分析”一章,明确了财务报告的种类,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监督”一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的内容、方式及监督权的行使作出规定。
  “附则”一章,明确了与执行本制度有关的一些问题。

相关附件:
3医疗收费收据样式(医院,基层).xls    
4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doc    
5医院指标表.xls    
1征求意见文件正文.doc    
2医院.doc    
6医院说明.doc    
7基层.doc    
8基层说明.doc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的制定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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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xan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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