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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0]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20
实施时间: 2010-2-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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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建立健全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5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评价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情况。
  2.分级负责。采取自评、评价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进行自评、省对重点县进行评价,中央对重点县进行抽查。
  3.突出重点。重点对重点县建设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主要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1.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2.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3.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以及正式刊发的宣传报道;
  4.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评价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3.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县级资金投入、整合,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重点县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评价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七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
  第三章 评价的程序
  第八条 评价工作按照重点县自评、省级评价和中央抽查的程序进行。
  1.重点县在每年3月10日前,对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县级绩效评价指标表(详见附表),完成对上一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自评报告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附1的格式填列,在自评报告的文字部分须同时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工作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组织自评等情况进行说明。
  2.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根据各重点县上报的自评报告,于3月底前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县开展评价,并形成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3.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省绩效评价有关情况,选择部分重点县进行抽查。
  第九条 评价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以及中介机构参加,参与评价的机构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与重点县建设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评价工作。
  第十条 重点县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十二条 重点县的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对照评价指标开展自评工作;
  2.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3.积极配合上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本县(市、区)进行工作评价和抽查;
  4.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主要工作职责:
  1.加强对重点县建设工作和评价工作的指导;
  2.制定评价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3.组织对重点县建设进行检查和评价;
  4.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工作总结、重点县评价报告;
  5.根据评价结果和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含80分);70-79分为合格(含7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县,将取消重点县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价结果为合格的重点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县按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10%扣除,省级财政按原配比例扣除,省以上扣除资金由地方财政补足;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县,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在上一年额度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重点县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当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评价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重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重点县自评办法。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县级绩效评价指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2月10日印发
相关附件:
附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项目县级绩效评价指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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