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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国税发[2008]30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5
实施时间: 2008-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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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纳税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请暂按《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国税发〔2005〕218号)规定办理。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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