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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人社厅发[2010]51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4-19
实施时间: 2010-4-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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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三、帮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晋劳社厅发[2009]8号及1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2008年6月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以2008年年末企业人数为标准,在2009至2010年,累计吸纳一定比例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1)职工人数200人以上,吸纳毕业生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4%或40人,(2)职工人数200人以下,吸纳毕业生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6%或8人。
  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市对于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对于已被认定为困难企业并且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按晋劳社厅发[2009]8号及1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延长享受政策期限。
  进一步加大“三补”政策落实力度。各市在按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资金节余状况,合理确定各项补贴总体规模的前提下,可相对集中使用补贴资金,重点帮扶部分困难企业,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足、使用好。
  各市要进一步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时限,以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扶持政策。各市要在4、5月份集中受理困难企业认定申请,5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级审批,需省里办理相关手续的,6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缓缴手续;申请各项补贴的,企业相关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到位。
  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市要加强对“五缓四降三补”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继续按照《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和《关于建立“五缓三补”措施进展情况旬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厅函[2009]37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在贯彻本通知精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省厅将对全省“五缓四降三补”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调研,及时了解全省“五缓四降三补”政策落实效果,并加强对全省“五缓四降三补”情况的分析通报,对于政策落实好、效果明显的市要予以表彰,对于政策落实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以促进全省工作落到实处,发挥更大的政策效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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