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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08]19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6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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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资金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作如下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即纳税人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应缴税款金额较大的,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实行按月征收,即纳税人于月后10日内申报纳税。对实行按月征收方式的单位,需报市地税局备案。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委托代征的车船税等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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