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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地税政发[2009]2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7
实施时间: 2009-4-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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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授权,结合市本级实际,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进行如下调整:
  按月或按季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和企业自行申报的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对委托代征的车船税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原《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9〕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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