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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9]10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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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地税事业的发展,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单位)的各类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规划财务处是局机关资产财务总量管理部门,办公室是局机关资产财务核算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局机关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计算机中心是局机关信息化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各处室(单位)负责使用管理。
  第五条 规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预算总量平衡,对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意见;
  (二)参与局机关采购过程的组织工作和采购程序的执行,审核采购项目预算;
  (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局机关及所属机构需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的固定资产管理事项,办理审核上报手续;
  (四)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组织局机关及所属机构进行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并向有权部门报送固定资产年度报表和相关报告。
  第六条 办公室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会计核算;
  (二)负责审核局机关资产购建计划,编报政府采购明细预算,对本单位拟购置的国有资产,从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并负责办理合同款项支付工作;
  (三)负责每月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对账,编制局机关固定资产财务报表;
  (四)负责配合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局机关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
  (二)负责编制局机关除信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其它固定资产购建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局机关除信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配置、内部变动、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四)负责局机关除信息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和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负责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及时更新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六)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负责与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计算机中心、财务核算部门、使用部门对账,保证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变化情况;
  (七)负责编报局机关固定资产和产权登记等有关报表和相关报告。
  第八条 信息管理部门包括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计算机中心,其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局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机关信息化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发、维修、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与使用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办公室的对账工作,确保信息化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三)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日常核对和年度清查,对发生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办理申请处置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及时将购置、处置等信息化资产相关信息及资料提供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及时处理信息化资产使用登记卡片,更新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合理、有效的使用本部门固定资产,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人员减少(退休、辞职、离岗等)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五)定期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
  (六)提出本部门资产的增加、处置、变更等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与分类
  第十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性质划分类别,具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按照采购预算管理的要求执行。严禁无计划、无预算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的配备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勤俭节约,合理配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置、调剂、租赁、受赠等。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处室(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部门采购需求,报采购扎口部门审核汇总。各处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采购扎口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各处室(单位)提交的采购需求集中进行初步可行性论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单位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给出项目是否可行、项目实施大概时间和项目初步概算,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细化采购预算,将项目总体概况、可行性报告,一并提交办公室审核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扎口部门指:
  (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办公设备和耗材、车辆、保险和油料、基本建设及各类维修等货物类、服务类及工程类项目采购。
  (二)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信息化应用软件项目的采购。计算机中心负责信息化硬件、网络、信息安全、系统和工具软件、构架平台软件等基础技术平台项目采购。
  (三)规划财务处负责税务制服采购。
  (四)有关印刷、国际机票等定点采购项目由各处室(单位)负责在定点服务厂商中选择采购。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关,整合管理现有资源,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更新原则:
  (一)固定资产在最低使用年限内不得重新购置,其中,专用设备(如印刷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电器、通讯、电子设备和各种维修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电视机、录象机、影碟机、收录机、摄象机、照相机、电风扇、空调机、电冰箱、洗衣机、无线上网设备等)最低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地毯等)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
  (二)固定资产使用频率高,实际工作量已超过厂商规定最大工作量的设备,可视具体情况,适时申请更新。
  (三)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损坏,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缺乏经济性的,有关单位报采购扎口部门,采购扎口部门依据相关的技术鉴定证明进行审核后,方可列入更新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采购扎口部门的资产购置计划,审核、编制年度政府采购明细预算,规划财务处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总量平衡,并对政府采购预算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如年度中确需预算调整的,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二节预算调整和执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采购扎口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年度资产采购明细预算清单作为审核附件)。具体权限如下:
  (一)信息化资产采购。一次性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扎口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分管信息化的局领导审批;一次性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扎口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经分管信息化的局领导审签并报局长审批。
  (二)其他资产采购。一次性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扎口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一次性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扎口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签并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具体规定详见《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采购扎口部门指定专人管理采购档案,负责管理部门所有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付款进度等,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经费支出管理”的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履行采购费用报销程序。同时,将每次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申请、市场调研、审批、执行采购等情况)报督察内审处,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督察内审处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和采购扎口部门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负责采购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政府采购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接受对政府采购项目和有关人员的投诉;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信息化资产报信息管理部门、其他资产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处置;信息管理部门或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会同技术部门(或社会评估机构)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建议,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在省财政厅授权范围内处置的固定资产,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处置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回收,集中处置,各处室(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乱拆乱卸。审批程序如下:
  1、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审批。
  2、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年度终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相关处置资料报规划财务处,由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对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单位账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其他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部门填制《江苏省地税系统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出处置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规划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置程序办理,并将相关资料送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元器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账科目,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原值、数量等增减变动情况。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资产的分类,及时登记变更局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使用期内,使用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的丢失和损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 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登记造册,确保账实、账卡、账账一致。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损失和待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损失和盘亏,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损失及盘亏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经办或证明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或信息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应当将部门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关于做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土地清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苏财绩[2009]139号)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中资产评估工作应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告制度、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按《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苏地税发[2000]047号)同时废止,另外,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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