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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住房函[2003]49号
发文部门: 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03-3-4
实施时间: 2003-3-4
法规类型: 房地产评估法规 房地产估价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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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现对2003年评定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03年7月31日之前届满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示范作用,经初审达到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
报机构的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人员。要重点审查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估价业务水平、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情况以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对从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调入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变更注册到申报机构后,方可视为申报机构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注册于申报机构,个人人事档案已转入申报机构(含申报机构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包括兼职、离退休及返聘的房地产估价师。
  (二)业绩。对申报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审查申报机构业绩时,要结合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中的业绩情况。
  (三)对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有违反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未按规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初审机构不得受理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申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初审合格机构的有关材料(附件一)统一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一)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小组”,采取专家评审会、实地抽检等方式对申报机构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报建设部
核准。
  (二)评定合格的机构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www.realestate.gov.cn)、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
() 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格证书。
  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要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评审为契机,推动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把真正在本地区起示范带头作用、符合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的机构推荐上来。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防止一哄而上。
  (二)申报机构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要求,做到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已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申报资料的内容与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信用档案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尚未建立信用档案的申报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档案的信息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对不符合<信用档案建设有关要求的机构,其一级资格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附件一:申报一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资格的文件
  3、申报机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股东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验资单位公章)
  7、申报机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代理申报机构人员人事档案逐人名单(加盖人才中心公章)
  9、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及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表及注册证(复印件)
  11、最近二年内申报机构出具的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单独装订)

  附件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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