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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10]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0-4-15
实施时间: 2010-5-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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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管理,特制订《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家电下乡工作管理水平,促进全面有效落实家电下乡政策,依据《家电下乡部际联系会议关于印发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年第2号)、《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9号)和《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电下乡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年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是指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依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情况、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等因素,对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审核市州推荐上报的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地区及个人给予表彰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平、操作便捷、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
  第四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择优评比的方式。对评比产生的先进市州、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补贴资金兑付率、申报补贴率、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购买量是指考核年度内平均每100户农村家庭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数量。
  补贴资金兑付率是指考核年度内已兑付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数量占已销售补贴对象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比例。
  申报补贴率是指考核年度内已补贴的家电下乡产品数量占已申报补贴家电下乡产品的数量的比例。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是指考核年度内按照家电下乡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情况。重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管理情况;家电下乡工作宣传、培训情况;家电下乡市场秩序情况;家电下乡工作投诉情况等。
  第六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考核计分项目包括: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得分依据全省排名情况确定,分值为1-14分。前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全省排名后3名的市州,额外加1分;前一年度农村家庭主要家电品种(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合计保有量全省排名前3名的地区,额外加0.5分。
  补贴资金兑付率得分依据全省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1-14分。
  申报补贴率得分依据全省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1-14分。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依据各市州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给出,分值为0-14分。具体评分办法:
  1、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1分。
  2、党委、政府领导挂帅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2分。
  3、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省家电下乡工作小组办公室接到投诉并核实的未按规定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发生一起扣0.1分。总分3分扣完即止。
  4、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宣传及培训工作,视工作效果得0-2分。
  5、加强销售网点管理,视工作效果得0-2分。
  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视工作效果得0-2分。
  7、创新工作机制,开展有利家电下乡工作的各项活动,视工作效果得0-2分。
  上述4项得分分别乘以该考核项目权重后汇总得出考核得分额。
  第七条 各市州得分额换算为百分制得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总得分。具体计分办法为:某地考核总得分=[政策执行情况得分×20%+(15-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全省排名+额外加分)×20%+(15-补贴资金兑付率全省排名)×30%+(15-申报补贴率全省排名)×30%]×100/14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市州考核总排名,并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其中,兑付率未达到90%的市州施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先进市州评选。
  第九条 各市州负责向上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先进县市区报送名额按照本市州县级区划数×0.2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先进乡镇财政所报送名额按本市州每县市区报送一个名额上报。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由各市州按照市本级2名,每区县级2名的名额分配方式上报。其中,兑付率未达到90%的县市区、乡镇施行“一票否决”,不参与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国家和省级权威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反映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应对照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各项内容,总结本地区上一年度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翌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送省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市州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打分,并依据评分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以市州报送评定。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工作考核采取年度定期考核的方式,翌年一季度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并向各市州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排名前6名的市州,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授予“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称号。对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先进个人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分别授予“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区”、“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财政所”、“湖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在安排家电下乡工作经费时将向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州、县市区倾斜。
  第十七条 考核年度内如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财建[2009]155号)有关规定,不按中央及省里统一政策执行或故意曲解政策的,取消其评先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进行工作抽查,对报送考核资料不实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家电下乡工作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报送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评选并报送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财政所和先进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家电下乡工作牵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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