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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基数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预[2010]10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29
实施时间: 2010-3-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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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就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入基数核定
  市州收入基数核定。对此次重新明确收入级次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以2009年1至10月的实际完成数推算2009年全年的完成数作为收入基数。推算办法为:以2009年1至10月收入实际完成数加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确定(考虑到年底收入入库比重相对较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全省前三年收入入库进度,后两个月收入测算数均按前10个月月平均收入的1.24倍计算)。计算公式为:
  收入基数=2009年1至10月收入实际完成数+(2009年1至10月收入月平均完成数×1.24)×2。
  对于收入混库、征收过头税、转移科目等导致收入不实的,经核实后相应调整收入基数。在此基础上,按照新体制确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将市州上划税收与省下划税收相抵后,市州上划税收大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市州上划税收小于省下划税收的差额部分由市州作为基数上解省。
  市县收入基数核定。各市(指设区市,下同)根据“省直管县”要求和基数核定原则,比照省与市州基数核定办法,将省核定的各市收入基数分解落实到市与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在此基础上,确定各市州、县市因改革形成的体制补助(上解)基数,经市与县市双方确认后报省核定。
  非税收入不核定基数。
  二、补助基数核定
  (一)税收返还补助。以2009年财政结算中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返还数和所得税返还数,作为省对各市州、县市的税收返还基数。
  从2010年起,取消原按0.1系数集中各地的“两税”返还,省按上划中央“两税”增长比例的1:0.3系数分别对市州、县市直接计算“两税”返还。
  2010年计算上划中央“两税”增长比例时,将2009年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实际完成数按照新体制进行转换,作为各市州、县市上划中央“两税”收入的基数,具体为:省独享企业上划“两税”全部作为省级上划中央收入,其他企业上划中央增值税由省与市州、县市分别按25:75比例分摊,其他企业上划中央消费税作为市州、县市上划中央收入。
  市州、县市上划“两税”有增长的,相应增加“两税”返还,并列入下年度的返还基数;上划“两税”负增长的,相应扣减返还额,并减少下年度的返还基数。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省对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已经明确列入到市和县市基数的,按2009年财政结算数确定基数;只明确列入市基数、没有明确到县市的,按2009年财政结算数分别确定市和县市的补助基数。
  市对县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已明确列入补助基数的,按2009年市县财政结算数确定基数;没有列入补助基数,但属常年执行的,由市与县市按常年执行的补助数协商确认基数;没有列入补助基数,但明确了具体期限的,经市与县市协商确认后,由省通过结算办理。
  一次性补助不核定基数。
  (三)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省明确了市级具体配套标准和比例的固定补助事项,按应配套资金数确定补助基数;其他相对固定、实质上已形成各县市经常性支出的专项转移支付,以2009年市有关指标文件(单)下达的补助数为依据,由市与县市协商确认补助基数;明确具体执行期限的专项转移支付,经市与县市协商确认后,由省通过结算办理。
  三、上解基数核定
  市对省固定的原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2009年财政结算数分别确定市对省和各县市对省的上解基数。县市对市固定的原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2009年市与县市财政结算数核定上解基数。其他上解事项,经市与县市协商确认后,由省通过结算办理。
  一次性上解不核定基数。
  四、出口退税基数核定
  市将原省确定到市的出口退税基数分解落实到市和各县市,经市与县市确认后报省核定;新下放的省属企业出口退税基数随增值税相应下放有关市县。2010年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照92.5:2.5:5的比例负担,市县负担部分直接上解省。
  五、基数划转
  各市州、县市的有关基数,由省审定批复并办理划转。县市原对市的上解调整为县市对省的上解,相应增加省对市的补助;市原对县市的补助调整为市对省的上解,相应增加省对县市的补助。
  六、基数考核
  2010年起,省对各市州、县市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实行分税种考核,对达不到收入基数的市州、县市,省相应扣减其体制补助基数或增加其体制上解基数。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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