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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社[2010]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2-26
实施时间: 2010-2-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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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21号)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确定在52个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加快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绩效考评、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二、根据中央以奖代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向省财政厅、省医改办提供经单位盖章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综合改革建设以及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各市由财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商当地医改办的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医改办。同时,各级、各部门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改革的相关正式文件也一并报送。
  请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于2010年3月22日前将上述书面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相关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医改办。逾期未报送书面材料和相关正式文件的,中央将取消参评考核资格。
  省财政厅联系人:梁国磊
  联系电话:0531-82669774
  电子邮箱:lglw09@
  省医改办联系人:李风
  联系电话:0531—68609070
  电子邮箱:lifeng614@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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