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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外贸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0]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0
实施时间: 2010-1-2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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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期,省局通过调查发现,外贸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现象在我省有一定的普遍性。为加强外贸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外贸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管理的认识
  目前,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的表现形式不再是单纯的骗税,而且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况,偷逃骗税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因此,对于外贸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的管理认识,不能局限于不退税就没有骗税上,而是要纵观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延伸管理触角,拉长管理链条,实现“退、免、征”三位一体,在防范骗税问题的同时防止税款流失。
  二、加强外贸企业出口未申报退税的日常管理
  一是强化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督促外贸企业及时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切实做好对外贸企业的实地查看工作,与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人工比对。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资格认定办理情况的定期抽查工作。二是强化预警评估。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信息、税收征管系统信息、防伪税控系统信息,与进出口税收管理的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问题和疑问的,及时进行核查。三是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做好对外贸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进户了解情况的同时,要履行好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的核实、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指标的采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督促及函调核实等工作职责。四是充分发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醒功能。对于单证即将到期尚未进行退税申报的外贸企业,及时通过短信平台等渠道予以提醒,避免纳税人因未按时申报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加强信息的利用
  一是定期将现有的各类信息及时导入审核系统和预警系统,及时比对发现问题。二是建立部门之间信息交换机制,充分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增值利用。加强海关进出口报关单明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出口收汇核销单数据、商务部门出口创汇数据等信息交换。建立出口异常联动机制。国税机关发现出口后长期不申报退税、不纳税的企业,可提请商务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提请海关暂停其自理报关资格,提请外汇管理部门暂停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列入相关部门的“黑名单”、“高风险企业名单”或重点监控对象。
  四、加强税款的跟踪征收力度
  一是对已经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要督促外贸企业及时调整账簿、计提销项税金和申报纳税。对已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而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金、不申报纳税,甚至走逃的,要依工作程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追缴,直至移送公安机关。二是对未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的,要进一步排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下达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税源管理部门,跟踪企业计提销项税金申报纳税情况。对存在重大问题、有偷税嫌疑的,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五、加强国税系统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外,还涉及到税源管理部门、货劳税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各职能部门间要强化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外贸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在税务登记环节,对有出口经营范围的,及时提供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并负责落实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下达后的企业调账、计提销项税金、申报纳税等事宜。对出口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应事先征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意见。
  稽查部门应负责将查处过程中发现的出口未申报退税问题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便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未申报退税现象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应负责将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名单提供给货物劳务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建立纳税人基本信息交换制度。
  货物劳务税部门应负责对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协助税源管理部门落实视同内销征税等事宜。
  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外贸企业存在重大偷骗税嫌疑以及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
  六、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各地要结合税收政策的规定,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工作支持。要解释外贸企业“两头在外”(货物来源地和出口地均在外地)的出口业务、出口创汇考核机制下诱发借权出口和代理出口对当地经济的无用性和危害性。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海关、商务、外管、工商等职能部门,争取其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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