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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7]20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8-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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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用以摘记纳税人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是具有税收监控功能的商事票据。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管理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但有部分市县局长期以来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在重视发票的印制、保管、发售工作的同时,却忽视了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核实和比对工作。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纳税人的年发票开具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没有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高于其当期申报经营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情况的,没有按规定对应纳税额进行调整,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针对以上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发票开具情况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发票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从2007年9月1日起
  使用手写版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逐份记录,填写《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式样附后,由市县局自行印制使用),其中企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要将《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按月或按季报送,具体报送期限和报送方式由市县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切实做好发票开具情况的比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
  将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或税款核定情况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进行比对,凡是当期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的经营额或核定经营额的,要对应税经营额进行调整;凡是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
  三、认真开展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市县局要在近期开展一次发票开具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汽车维修和医药、家电、建材销售等行业,主要对纳税人2005年以来发票使用情况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检查,检查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市县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予通报。
  附件: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普通发票开具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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