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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报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6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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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0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均应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非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以及属于免征范围的由业主本人及其亲属直接经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四、申报缴纳时间为8月1日-8月31日,申报方式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详情请登录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网站()或厦门地税网站(www.xm-l-tax.gov.cn)进行查询。逾期未办理申报的单位,将由征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申请办理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的用人单位,请于6月30日前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申办,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用人单位办理2009年度在岗残疾职工核定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年度在岗残疾职工申报核定表》;
  2、核定对象的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核定对象的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上一年度残疾职工在用人单位用工时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地税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残疾职工上一年度《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原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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