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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6]2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7
实施时间: 2006-11-27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7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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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局今年印制下发的200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继续使用。由于部分附表的执行口径发生了变化,所以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表需增加或减少行列的,只需在原表添加或删除即可。
  二、各市县局接此通知后,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要求,及时转发并组织纳税人进行培训,以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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