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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核定利润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6]13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6-9
实施时间: 2006-6-9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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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核定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上述利润率的核定标准,省局以琼国税发[2005]134号文明确比照省国、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37号)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上述文件政策内容已经变动,自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率的核定标准调整为比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6]66号)文件规定执行,琼国税发[2005]134号文同时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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