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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5]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5
实施时间: 2005-1-5
失效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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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两年来,省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27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发[2003]418号)、《关于细化分类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2号)和《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41号)等文件,对加强经营民营天然橡胶收购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最近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市县局贯彻执行以上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民营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发售没有严格执行“总量控制、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二是收购发票没有按规定在发生收购业务时向销售方如实开具,而是由收购企业采取“以需定开”方式填开(即企业财务人员根据某纳税期内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项税额,按照“销项税额-预计税收负担额=进项税额”公式倒算进项税额,再将进项税额换算为应开具的收购金额);三是在橡胶停割的1至4月份期间,纳税人的收购发票使用量依然没有相应减少;四是对收购发票的使用情况基本没有按规定开展检查。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格收购发票管理,规范进项抵扣,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要认真做好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等因素评估企业的月橡胶收购、销售量,从总体上把握好本辖区内各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的收购发票实际需用量。严格执行收购发票“总量控制,验旧购新,限量供应”管理制度。
  二、收购发票必须由经营橡胶收购的纳税人在发生收购橡胶原产品业务时,如实向销售橡胶的生产者开具。严禁纳税人采取“以需定开”方式集中开具收购发票;严禁以未按规定填开的收购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包括按规定应由收款人签名而未有收款人签名或收款人签名手笔与开票人手笔为同一人笔迹的收购发票)。
  三、橡胶停割期间(一般为每年的1-4月)原则上停止向纳税人发售收购发票,对确因收购橡胶生产者少量库存橡胶而需要领购收购发票的,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体说明橡胶收购的数量、生产者名称以及生产者地址等情况的资料,经征管科(股)审核并报市、县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发售收购发票。
  四、经营橡胶收购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立收购台账,分户记录销售方姓名、地址、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抽查其收购台账,并加强对销售人的核查或协查,核查或协查面一般不得低于10%。凡核查或协查取得的资料与纳税人实际申报情况不符的,已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给予抵扣,并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有开票日期较为集中、多份连号且收款人为同一人、金额为满面额开具和橡胶停割期间仍申请有较大数额进项抵扣等异常情况的,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要加大对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转付异地的大笔资金要进行跟踪检查,以杜绝经营橡胶收购纳税人与异地购买方相互勾结,利用虚开收购发票,从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4
实施时间:20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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