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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专用税票电子数据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6
实施时间: 2001-1-1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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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注:该文件只应用出口消费税的产品。
  为严格出口退税审核,有效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针对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推行以来一直存在较多问题的状况,省局在2000年度对各市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的挂审工作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建立了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使用情况的按月报表和按季通报制度,力求通过数据使用情况的及时反馈,促使我省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尽快达到总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通过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考核等措施,我省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的挂审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但从当前实际看,与总局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已严重制约了外贸企业的退税进度。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0]40号)一文要求,对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在机审时必须挂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挂审通过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一律不得办理退税。对2000年9月1日以后手工填开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一律视为无效票。
  二、去年10月份以后,由于受退税计划指标的制约,专用税票信息退税挂审矛盾不是十分突出。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已预分退税计划,目前各地退税审核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在此不少地区反映外贸企业从去年9月1日起需挂审的信息核对量不足20%,为加快退税进度,能否采取发函落实确认后予以办理退税问题。我们意见,凡属于2000年9月1日后开据的专用税票在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严格专用税票信息的挂审,不能通过的信息要尽快查找原因。属于本地货源的要及时做好数据的补录工作;属于外埠货源的请及时将挂审不上的地区、专用税票号码等情况上报省局,以便省局分解后及时作出处理。
  敏感地区、敏感货源的出口业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函落实;对付款方向不一致的问题要排除一切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潮汕地区货源仍暂不予退税。
  三、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认证系统数据的使用工作。认证系统数据采集、传递涉及的各征收部门和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数据的录入、传输工作,对已发现有问题的数据要认真主动的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开出专用税票数据在全省范围内挂审率达不到85%(暂定比例),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出口退税进度的,省局将相应扣减该开具方市地的出口退税计划。
  四、请各市将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未通过部分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填入《挂审未通过专用税票明细表》(见附表),务于2001年1月22日前上报省局。
  附表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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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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