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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10]8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24
实施时间: 2010-5-2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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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意见》(鄂发[2009]31号),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清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社会文明程度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文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产业支撑,是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重大举措。最近,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我省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产业大省、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的跨越进行了部署。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税务人员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全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举措,是满足群众精神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省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全面构建两型社会、奋力实现中部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国税部门在税收工作实践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运用好税收经济杠杆,落实好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服务我省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奋力实现中部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各级国税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新办文化企业、新兴文化产业和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文化企业的税收支持,真正把文化产业应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六)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执行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经认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优化税收服务,营造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良好税收环境
  (一)加强沟通配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规定,各级国税部门要与同级宣传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加强沟通配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与各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确定和发布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尽快落实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制文化企业认定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狠抓落实,常抓不懈。
  (二)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抓好政策宣传。发挥办税服务窗口、自动取阅台、政策咨询触摸屏、12366税收服务热线的作用,深入广泛地宣传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税收政策。
  (三)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税部门要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手段,加快国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全面推行文明办税公开,实行一站式审批,一窗式服务。大力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制等,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简便、规范、高效的服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各级国税部门要深入进行政策调研,及时掌握文化事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尽快报请上级,争取解决。
  (五)规范工作流程。各级国税部门要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依法备案、审批,优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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