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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函[2008]6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4
实施时间: 2008-3-2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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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对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顺延至4月15日。
  二、个人利息储蓄存款所得税2008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0日。
  三、2008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通告工作,确保纳税人周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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