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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8]25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8-1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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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范围
  此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是配合增值税转型而开展的,推行范围明确如下:
  (一)全部零售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暂不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纳税人自愿推行的,也可以推行。
  (二)全部销售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以及既零售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又零售非消费税征税品目机动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二、抵扣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票时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规定执行。不属于扣税范围的,即使认证通过也不得抵扣。
  三、纳税人端推行的有关问题
  (一)税控器具的问题
  1.税控系统涉及的税控器具为税控盘和传输盘。税控盘为纳税人必备器具,传输盘由纳税人根据自身开票量选择。
  2.属推行范围的纳税人税控器具由纳税人直接向通过总局验证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购买,总局验证通过的厂商见国税发[2008]117号文附件。各市县局可按总局要求建议纳税人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器具。
  3.因此次推行时间紧,任务重,省局决定企业税控盘的购买由省局统一组织,具体方式如下:
  (1)各市、县局收文后,对当地符合推行条件的企业进行调查宣传,并于2008年12月29日前将当地应推行的企业户数、企业名称,购买税控盘的数量传真省局流转税处(传真电话:66509392)
  (2)省局流转税处汇总后向厂商发出发货通知。
  (3)厂商直接向各市县国税局寄发税控器具。
  (4)各市县国税局收到税控器具后发放给纳入推行范围的企业,并督促企业向厂商汇购买税控器具的款项。
  (5)各市县国税局为企业初始发行税控器具,在初始发行前必须确认企业已支付税控器具购买款。
  4.税控装置产品服务内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号)规定执行。即“为确保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产品厂商统一提供产品的相关服务,内容包括:(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产品损坏,产品3年内包换,终身成本维护;(2)为了使用户能方便快捷地判断税控盘和传输盘的硬件故障,税控盘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检测程序并负责检测程序的升级;(3)及时对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故障盘进行准确、完整的检测和分析,并协助恢复相关数据。”
  (二)软件升级安装
  纳税人端开票软件的升级安装由纳税人自行升级安装。相关开票软件可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网址:)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hitax.gov.cn)中的“办税指南/下载中心”自行下载。
  (三)纳税人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及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总局的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2)免费获得远程技术支持服务。总局百望呼叫中心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的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点至5点提供人工坐席服务,其他时间提供语音服务。
  四、税务端软件升级安装有关问题
  (一)税务端后台税控管理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在12月26日前统一升级。
  (二)各市县局信息中心必须按省局信息中心的相关要求做好税务局客户端的相关升级工作。
  (三)省局升级后,各市县局信息中心应与税政部门联系在税务端后台税控管理系统中分配相关操作人员的权限,以确保税控系统顺畅运行。
  五、有关岗位人员职责的问题
  (一)税控器具的发行管理由办税服务大厅防伪税控卡发行岗负责。
  (二)税控系统已开启综合征管软件和数据同步工具的相关接口。办税大厅防伪税控卡发行岗在发行时不需在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中手工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核准信息以及发票领购信息,这些信息自动从CTAIS中同步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三)申报征收岗接收企业申报的具体流程待测试后另行下发。
  六、其他要求
  (一)因此次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请各市县局务必做好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税控器具工作,做好税务内部岗位人员的职责分配、技能培训等工作,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完成。
  (二)推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三)各市县局必须于2009年2月底前将推行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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