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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9]4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6
实施时间: 2009-2-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1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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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各市、县局要精心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认真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责任。同时,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税收政策的宣传、报表填报的辅导,及时告知其参加汇算清缴的时限、应报送的资料及注意事项,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二、严格审核资料,确保工作质量。各市、县局对非居民企业报送的资料要严格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全、栏目填写不完整、项目及表间逻辑关系不对称的,应按规定要求非居民企业及时补正;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并按规定处理;
  三、关于汇算清缴软件使用问题。总局今年将继续使用汇算清缴软件接收电子申报文件或录入纸质申报资料,届时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
  四、税务文书的印制和使用。各市、县局自行印制和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省局不再印制下发;
  五、申报纳税证明的出具。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六、汇总纳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的税务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市、县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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