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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10]1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8
实施时间: 2010-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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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502号)相应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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