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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总局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10]28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6-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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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分析,确保汇算清缴汇总报表内容完整、报表数据准确。
  二、各地应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10〕199号)的规定做好数据汇总和总结上报,在汇算清缴总结中应对行业数据、核定征收情况做进一步分析说明。
  三、升级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安装文件及使用说明在区局内网(FTP://区局/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下载。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调整说明》的要求,调整数据接口规范,对汇算清缴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所得税处)反映,不得超越权限自行修改汇算清缴系统中的技术参数和数据。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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