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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9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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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七个分会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七个联络处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注销其财政票据领购手续,仲裁收费应依法纳税。
  二、通知上述部门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三、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准我区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39号)中,有关仲裁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的内容废止。
  四、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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