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19
实施时间: 2010-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5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七个分会和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七个联络处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注销其财政票据领购手续,仲裁收费应依法纳税。
  二、通知上述部门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
  三、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准我区仲裁委员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39号)中,有关仲裁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的内容废止。
  四、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法释[2015]15号 2015/7/17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 陕价行发[2012] 2012/5/2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 闽价费[2012]17 2012/4/19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广 粤价[2010]1号 2010/4/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 黑价联[2010]92 2011/1/1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省价收[2011] 2011/5/9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 川办函[2014]12 2014/8/19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会 津发改价管规[2 2024/12/20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1] 2021/11/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 闽价费[2017]26 201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