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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人社字[2010]29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7-8
实施时间: 2010-7-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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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及省委省政府正在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5号)和人保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1号)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并制订了《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八日
  江西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实施鼓励、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通过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引导和促进大学生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二、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街),落实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生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其实现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和临近毕业的在校生,实施期限为三年。2010年至2012年,全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总体目标任务为:引领1.6万名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含合伙、组织起来创业的大学生)。其中:2010年不少于5000人,2011年不少于5500人,2012年不少于5500人。
  通过“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实施,使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学生都能享受到创业培训(实训),准备创业的大学生都能享受到创业指导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期间的各项扶持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市场导向的大学生创业服务机制得到初步建立。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各地要按照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纳入我省创业培训总体规划的工作要求,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要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同时,认真选评一批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创业培训师和讲师,及时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工作。2010年至2012年,全省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的人数不少于3.5万人。其中:2010年不少于1万人,2011年不少于1万人,2012年不少于1.5万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模拟实训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实岗演练。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临近毕业的在校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同时,各地要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积极推动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落实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落实针对自主创业大学生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大学生,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交物管费、卫生费。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从事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由创业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同时,各地要将开展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纳入职业见习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办网店从事创业实践活动,要组织专人为他们提供创业辅导和便利条件,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多层次建立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不断拓展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的融资渠道。
  (三)积极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各地要根据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的特点和要求,积极会同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通过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进校园活动等方式,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将创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实训)紧密结合起来,指导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书,为有不同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学生制定创业路线图。2010年至2012年,全省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总数不少于1500个,创业项目信息总数不少于5000条。其中:2010年创业项目不少于500个,创业项目信息不少于1500条;2011年创业项目不少于500个,创业项目信息不少于1500条;2012年创业项目不少于500个,创业项目信息不少于2000条。全省每年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进校园活动不少于20场。
  各地要采取职能前移、服务前移的工作方式,通过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站,将创业服务工作主动延伸到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师制度,组织一批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成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专家志愿团等,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帮扶;积极发挥各地创业指导中心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建立大学生创业俱乐部、大学生创业联谊会、大学生创业宣讲团等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交流平台,为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内容。
  (四)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充分发挥小企业孵化基地、科技工业园区的职能优势,建立一至二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街)或创业孵化基地,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企业孵化服务。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指导相结合,进一步细化、规范创业服务流程,建立不同阶段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全方位、阶梯型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对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各地要积极会同科技部门支持其实现创业成果转化,将其优先纳入各类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条件,及时落实大学生创业园区房租、水电等经营场地补贴政策。2010年至2012年,全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街)或创业孵化基地不少于40个(含高校内创业孵化基地)。其中:2010年不少于12个,2011年不少于14个,2012年不少于14个。全省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500个。其中:新余市、鹰潭市、景德镇市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30个;九江市、吉安市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40个;赣州市、上饶市、抚州市3个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50个;南昌市、宜春市、萍乡市3个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年实现孵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数不少于60个。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引领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实施方案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正在开展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业型县(区)创建工作的设区市和县、市(区),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安排,并在具体工作中,注重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本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二)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步骤,进一步完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的“一条龙”大学生创业服务模式,将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进行细化分解并落实到位。各地要通过建立“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进展情况调度通报制度,开展年度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评估工作,将考评结果纳入各地就业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并通过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联系挂点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将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建立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推进机制。要重点指导创业型城市、县(区)的创建单位以及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创业环境较好的地区,将“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创建工作和创业服务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力求做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实际情况,确定一批有利于开展创业服务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如信息技术、服装服饰、文化创意、物流动漫、电子商务等,积极鼓励行业协会、社团组织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制订引领大学生在本行业和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行动计划。
  (四)树立典型,营造氛围。省厅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典型、优秀创业培训(实训)导师、支持创业服务金融机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个人和单位。通过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大政策落实和宣传力度,增进全社会对促进大学生创业服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创业环境。
  附件:全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相关附件:
全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2010年-2012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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