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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8]1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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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市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该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额表》(附后)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对未规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城市行政区,如果行政区划分重新调整后拥有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属省辖市城市行政区适用税额的标准执行。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所在行政区适用税额并提高50%的标准执行。
  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跑道,停车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免征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五、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郑州、洛阳市区

38

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九市区

31

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六市区和济源市

24

县及县级市

22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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